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營經濟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制度創新和發展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積極圍繞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進行改革試點和制度創新,探索形成了“晉江經驗”等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廣泛示范效應的做法。圖為2024年4月9日,第一屆晉江科技成果轉化對接洽談會在福建省晉江市國際會展中心開幕,超1000項科技成果集中亮相。 人民圖片 王旺旺/攝
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離不開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一以貫之的支持引導,離不開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地位認定、促進方式和支持手段的不斷深化、優化和創新。從黨的十二大提出個體經濟“作為公有制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到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到黨的十六大提出“兩個毫不動搖”,我們黨對民營經濟的地位、作用以及與公有制經濟關系的認識不斷深化。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鮮明提出“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等重大論斷,并多次強調“三個沒有變”、“兩個健康”,進一步深化了對發展民營經濟的規律性認識。隨著民營經濟從“必要補充”轉變為“內在要素”,支持民營經濟的政策體系和促進方式也從積極鼓勵調整為強化制度保障。從2005年頒布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36條”意見,到2010年頒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36條”意見,再到2019年頒布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28條”意見,特別是2023年出臺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31條”意見及配套措施,逐步形成了體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涵蓋市場準入、要素使用、科技創新、公平競爭、權益保護等關涉民營經濟發展關鍵環節的一整套政策措施。
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全力支持下,各地積極圍繞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進行改革試點和制度創新,在一次次市場化改革和持續推進制度創新過程中,不同地區探索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具有廣泛示范效應的經驗做法。改革開放之初,為了擺脫經濟發展滯后、社會面貌落后、人民生活貧窮的困境,地處福建東南沿海的晉江積極發展股份合作制與民營經濟,通過處理好有形通道和無形通道的關系、發展中小企業和大企業之間的關系、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傳統產業的關系、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關系、發展市場經濟和建設新型服務型政府之間的關系,形成了以市場調節為主、外向型企業為主、股份合作制為主、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晉江經驗”。同時期的蘇南、溫州、珠江等地的發展實踐也各有特色,反映出改革開放初期,各地通過政府引導或民間自發,不斷突破傳統經濟體制束縛,持續優化市場運行機制,激活市場經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積極實踐探索。20世紀90年代以來,民營企業“走出去”的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以“地瓜經濟”為代表的國際化發展模式,開拓了“抱團出海”、“產品出海”、“產能出海”等國際化新路徑。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積極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加快向人工智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進軍,創造出政策引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梯度培育與精準扶持相協同、平臺賦能與生態構建相配套的新模式新經驗,孕育了“杭州六小龍”等引領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新一批民營企業。
經過40多年的理論和實踐探索,我國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法治框架逐步確立起來。1982年憲法首次承認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88年憲法修正案承認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并規定其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確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憲法修正案首次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并明確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2025年民營經濟促進法把黨和國家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實踐中的一些有效做法用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將支持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并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有機結合,有效市場需要高質量經營主體、高標準市場體系、高效率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支撐,有為政府則要求政府善治善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用法治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持續優化和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既有利于打造更多的高質量經營主體、推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加快完善市場準入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詳見: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郭春麗文章《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