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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金融監管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
法規部黨支部
?黨的二十大勝利閉幕以來,法規部黨支部堅決落實黨中央決定要求,按照銀保監會黨委部署,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在支部內掀起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熱潮,引導全體黨員干部學深悟透二十大精神,立足本職崗位,踐行新時代工作要求。通過全面認真學習,法規部黨支部更加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定自覺做到“兩個維護”。支部同志們一致表示,要牢記初心使命,不負時代,不負人民,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監管法治建設,強化依法監管能力,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金融監管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
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指出,黨的領導落實到黨和國家事業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使黨始終成為風雨來襲時全體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黨的領導是做好金融監管工作的最大政治優勢,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是依法監管、防范風險的基本原則、目標和方向。
?第一,要堅持黨的領導。強化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金融改革發展正確方向,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以習近平經濟思想作為金融監管事業的指導思想和根本遵循,解決新時代金融監管的實際問題,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
?第二,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深刻領會金融工作人民性,把維護最廣大群眾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入踐行監管為民理念,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大力推進普惠金融,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著力提升全社會金融素養。
?第三,要堅持風險導向。居安思危,將防范化解風險作為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堅持維護金融安全,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做到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
?第四,要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穩住經濟大盤”的工作部署,促進經濟和金融同舟共濟、良性循環、健康發展。及時發揮審慎監管“逆周期”作用,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有效配合,協同一致,發揮合力。
堅持加強法治建設,提高金融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
?二十大報告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落實到金融監管工作中,必須堅持依法監管,堅持立法、執法和監督三者并重,三位一體。
?第一,完善監管制度框架。要加快立法進程,推動金融穩定法、商業銀行法、銀監法、保險法、信托公司條例等基礎法律制度完善,重點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第三方機構監管、市場退出機制、行政處罰力度等方面法律授權。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先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釋放強監管、嚴監管的信號。加強金融監管法律與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刑法修改工作的有效銜接,支持打破股東有限責任、建立特別處置機制、打擊掏空金融機構行為。要持續彌補審慎監管制度短板,將金融業務本質和法律屬性作為監管規則的基礎,將所有金融機構、業務、產品及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同質同類金融業務和產品實施一致監管規則。要增強金融立法的包容性、匹配性和時代性,及時研究完善對新業態、新業務、新主體的監管規則。建立立法后評估制度,從“有法可依”轉向“有法必依”,保障法律實施,及時評估效果,通過定期修法實現與時俱進。
?第二,提升執法效率和效果。加強重點領域的監管執法,常態化開展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落實“做壞事要付出代價”。反對教條主義和官僚主義,對于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所謂“金融創新”,決不能熟視無睹、聽之任之,而應基于憲法精神和法治原則,勇于擔當,主動作為,嚴肅查處。要堅持過罰相當、同過同罰,敢于動用、善于動用一些“沉睡”的法律條款,扭轉金融違法成本偏低、“罰不及損”“罰不及得”的情況。堅持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并重,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統一執法人員資格管理。統籌調度系統內法律人才和法律資源,提高行政處罰審理效率,努力使“正義不遲到”。堅持懲戒與教育并重,靈活組合運用監管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等多種手段,提升機構合規經營水平,實現審慎監管目標。
?第三,依法嚴格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透明度,優化立法程序,搞“開門立法”,確保制度出臺前都能夠充分征求、聽取、采納利益相關方意見。確保重大決策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通過法律審查等手段實現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在執法和處罰中,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保證其陳訴申辯的權利,防止高高在上的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整治不作為、亂作為、不嚴格、不規范等問題,以嚴格的問責機制約束監管行為,鼓勵擔當作為。強化內部監督,增強行政復議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發揮行政復議糾偏功能。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爭取司法部門支持,重視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糾紛。
堅持問題導向,抓緊建立常態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
?二十大報告對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強化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當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但是還有許多重大問題有待解決,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底線思維、系統思維、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手段,通過健全法治保障來解決當前面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要充分認識高風險金融機構處置問題的綜合性、復雜性,影響的長期性、全局性,提升風險處置的法治化程度,建立常態化風險處置機制。
?第一,形成符合國情的風險處置職責安排。在金融穩定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層面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處置職責安排。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國務院統一部署和金融委靠前指揮下,建立健全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落實風險處置屬地責任。中央金融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落實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自覺服從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積極發揮專業優勢,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共同推動建立科學高效的金融穩定保障體系。
?第二,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處置思路。對于能夠“在線修復”的問題機構,優先采取促成重組等市場化方式解決,審慎使用“外科手術式”的接管手段。發揮存款保險、保險保障、信托保障等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處置平臺的作用,爭取成本最小化的處置結果。
?第三,建立統籌協調、快速響應的處置決策和執行機制。風險處置要防止久拖不決,導致損失繼續擴大。應當依法賦予處置機關直接減記股權和無擔保債權、強制轉移資產、直接更換董事和高管人員等處置職權。同時也要發揮制度優勢,明晰職責,強化協作,實現不良清收、追贓挽損、追責問責、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維護穩定一體推進,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四,充分挖掘風險處置資金來源。防范道德風險,通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明確、落實股東資本補充的責任,要求機構和股東窮盡一切手段來自救。充實并用好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完善行業保障基金的使用標準和程序,明確保險、信托行業保障基金的行業性、市場化資金性質,形成更加高效的基金使用機制。
?第五,依法從嚴打擊金融違法犯罪。加大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股東和違法人員的移送司法力度,做到應移盡移。推進金融犯罪偵查體制改革,探索增強行政與刑事執法共同打擊犯罪的合力。在推進刑法增設股東違法罪名的同時,探索運用共犯理論等追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刑事責任。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侵害機構利益的股東主張損失賠償責任。